(1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。
(2)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、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、地方粮油储备计划;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,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;承担组织制定有关粮食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工作;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;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拟订全市粮食仓储、加工和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。
(3)承担全市粮食流通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责任;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;指导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;保障军粮供给;指导和帮助解决灾区、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,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、省、市重点建设项目粮食供给;建立地区间粮食购销关系,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。
(4)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,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、总体布局及收储、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;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。
(5)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;指导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;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;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科技进步、技术改造、新技术推广;负责全社会粮食行业的统计工作;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6)制定粮食流通、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;负责全市粮食收购、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;监督执行粮食储存、运输的技术规范;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、质量和储存安全。
(7)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;制定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;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市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;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。负责对市属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履行出资人职责,统一对相关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。
(8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 | ||